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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五年制)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3-05    来源:   浏览量:1256


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违(五专)纪处分条例.pdf

          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五年制)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院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院实施违纪处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三)纪律处分的轻重与学生的违纪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四)保障学生申诉权利的原则。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要进行耐心的批评教育。对错误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根据违纪情况给予适当的校纪处分,纪律处分以下六级: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留校察看(一般为期一年);

(六)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轻微的。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或者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诽谤、诬陷他人的;

     (五)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六)酗酒肇事违纪的

    (七)伙同外人员违纪的;

     (八)毕业年级学生在第二学期违纪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学期培训,考级考证资格以及其他活动的评优资格;

(二)受处分者是“先进个人”的,取消其违纪当年的“先进个人”称号。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与统一者: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骨干分子,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能较好改正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三)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造或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凡是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治安拘留,拘留期在七天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拘留期在七天(含七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相关内容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破坏、损毁、污损公私财物,盗窃、诈骗、冒领公私财物,抢劫、抢夺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埋藏物、遗留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应按规定如期赔偿或退还,如不按期赔偿或退还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诈骗、冒领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明知是赃款、赃物而参与分赃或予以窝藏、转移、购买、销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走私、贩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损毁公共交通标志、交通设施、电力燃气设备、安全设施或以其他危险方式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水源、森林、农场、公共建筑物或其他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扰乱司法秩序者:

(一)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帮助违法违纪者毁灭证据,给调查制造困难,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明知是违法违纪行为或人员而知情不报,或包庇、提供隐藏场所、财物,使事态扩大或给调查制造困难,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泄露国家机密、学院科技成果或技术机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

(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内组织或参加邪教迷信、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地方和学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计算机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或侵犯他人的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连接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计算机网络上散布谣言,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或传播淫秽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国家、学院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种植、制造、运输、买卖、吸食、注射毒品,或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打麻将作赌博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将他人遗忘物、保管物或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院规定,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

(一)在学生宿舍、课堂内及周围或公共场所哄闹,不听从劝阻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破坏校内公共设施,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损坏公物价值在20元以上150元以下者(同时赔偿损失)—严重警告

2、恶意损坏公物在15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照价赔偿)—记过

3、恶意损坏公物在500元以上者。(照价赔偿)—留校察看

4、恶意损坏公物在2000元以上者。(照价赔偿)—开除学籍

(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脸物品进入学生宿舍,或在学生宿舍使用煤气炉、违章电器以及生火、点蜡烛、燃烧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或中毒、污染等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乱拉乱接电线,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火警、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私设小卖部、进行推销等商业活动,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违反住宿管理规定,从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的活动,男女互窜寝室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晚归爬墙爬窗进入学生宿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晚归不听劝告、不服管理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周末留校学生不能按时归寝超过2次者—警告

2、周末留校学生不能按时归寝达4次者—严重警告

3、周末留校学生不能按时归寝达6次者—记过

4、周末留校学生不能按时归寝达8次者—留校察看

5、周末留校学生不能按时归寝达10次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九)未经允许擅闯学生宿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夜不归宿或在校内外租房屋住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寝室内未经允许动用同学财物,造成误会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加重处罚)

(十二)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视情节、后果轻重,除接受司法部门处理外,学院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故意逃课被老师发现后躲避,或不听从老师招呼和不接受老师处罚,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不遵守课堂纪律,上课睡觉、搞小动作、讲话,经上课老师多次提醒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加重处罚)

(十五)与学院领导、老师和其他教职工发生顶撞,或者在公共场合直呼老师姓名等不尊重教师行为,情况极为严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六)未按时交清或未足额交清生活费及其它费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收假无故未按时返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采取非正当手段(如伪造假条,趁门卫不注意混出校门、冲岗、翻墙出入等)出校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打架斗殴者:

(一)肇事者(不守纪律、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打人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对证人报复、威胁或殴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因教师或工作人员批评而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煽动策划他人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者

1、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人致轻微伤或轻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打人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聚众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打人者,在打架过程中,持一般物件威胁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持刀械威胁他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持械伤人,造成后果者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名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

(一)观看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书刊、网页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禁读作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酗酒,言行不得体、不文明,经教育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园谈恋爱,且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文明,经教育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着,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骚扰、调戏、侮辱他人或其他流氓行为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非法同居或同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介绍或参与“三陪”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嫖娼、卖淫或介绍、收容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无故旷课者: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10-19(含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20-29(含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30—39(含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40—49(含49)学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50—59(含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6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请假后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返回,计迟到一次,所有教学培训迟到20分钟以上按旷课一节计算,20分钟以内按迟到一次计算,两次迟到、两次早退各算一节旷课,早操及周末收假一次未到算一次旷课。

第二十五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院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涂改、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考核作弊者,无故缺考者、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教务处相关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参照学院相关宿舍管理制度,违反学院宿舍管理规定,屡教不改者,视情况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参照学院有关学生礼仪道德准则,对学生的礼仪礼节和职业形象进行督导检查,若学生不良纪录达到三次含以上或在批评教育后不及时改正且态度恶劣者,视其情况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照学院其它有关规章制度(如就餐、就寝、安全须知等),对违反纪律,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况轻重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凡学生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同时通报家长。

第三十四条 其他影响处分决定的情况:

(一)若学生本人在违纪后态度良好,平时表现尚可,经参谋长同意后,可适当降低等级处罚。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受两次以上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且处分未被撤销,则累计为记过处分。

(三)学生在一学期内受两次以上记过处分,且处分未被撤销,则累计为留校察看,三次记过以上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四)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若再次受记过以上处分,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审批和撤销

第三十五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应在听取学生或者其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其所在专业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审核后批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在听取学生或者其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其所在专业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分管副校长批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专业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如逾期则由学生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同时对有关专业部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跨专业部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组织和召集违纪学生所在的专业部相关负责人,按照本条例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由其所在专业部及时将其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条 若学生受处分后表现良好,经参谋长和科任教师同意后,可向学生处申请撤销处分,警告处分可在4周后申报撤销,严重警告处分可在8周后申报撤销,记过处分可在12周后申报撤销,留校察看处分可在一年后申报撤销。学生到毕业时,处分仍不能撤销者,学院将处分记入该生档案。

第四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未撤销前,不能参加校内一切评优评先,不能参与一切培训、考级、考证,不能加入绅士淑女会各部门。绅士淑女会干部在受处分期间暂停工作,班干部在受处分期间暂停班委工作,处分撤销后可视情况恢复。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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